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凝练江苏省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经验,构建高质量、有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现根据《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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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种情形下应当依法开展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劳动定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的特殊权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四种情形下采用应急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采用应急程序: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其他事项。一方提出应急程序协商要求的,双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启动应急程序协商。
三、平台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依法开展集体协商
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本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明显增长。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有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职工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以各种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离开工作岗位;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江苏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