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21日开始,河南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市,多家带“潼关”字样的小吃店被指涉嫌侵权。商户们称,找他们维权的是陕西一家名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机构,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则需缴纳99800元。公开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理由起诉了数百家小吃店、食品店、美食店。(澎湃新闻)
仅仅因为招牌上有“潼关”两个字,肉夹馍小吃店就被认为是侵权并被要求赔偿,这显然是一种滥诉行为,并激起了不少网友的公愤:君不见遍布全国各地的重庆火锅、北京烤鸭、新疆大盘鸡、兰州拉面、桂林米线……倘若有协会抢先注册“地名+菜名”,那么以上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招牌美食就只能被“独家垄断”了?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这个所谓“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做法也毫无道理。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协会将“潼关肉夹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本身就存疑。此外,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该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商标分类属于方便食品,而非餐饮商标,以此要求含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吃店赔偿损失,属于典型的“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妥妥的碰瓷行为。
与具有一定行业背景的协会相比,作为事件另一方的小吃店无疑显得弱势。要应付相关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诉讼,其承担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很可能高于协会要求的赔偿金。部分小吃店选择“破财消灾”,也不无这方面的考虑。如此看来,“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操作,非但是碰瓷行为,还有以大欺小的霸凌之嫌。
自家卖的肉夹馍能不能加“潼关”两个字?当年的“刘德华板鸭”事件就给出了一个标准答案。2010年,多家媒体报道了明星刘德华起诉四川崇州“刘德华板鸭店”事件,起因则是一位与其同名的老人创办了30多年的“刘德华板鸭店”。经纪公司认为该店名侵犯了艺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但不少网友反应激烈:凭什么人家不能用自己的名字当招牌?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成为一段佳话。
实际上,在互不影响经营和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垄断本不属于个人或团体的公共招牌应予以叫停;以之碰瓷处于弱势群体的个体经营者,甚至挟专业法律团队实施行业霸凌行为,更是容易触犯众怒。法律应该保护每一位普通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滥诉行为决不可任由其滋长,使之成为行业内的“碰瓷+霸凌”模式,达到“垄断+收保护费”的效果。
(特约评论员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