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距今仅四个多月。
与2007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相比,《办法》更加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对于逾期超过90天的资产,即使抵押物充足,也将划归不良,这对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来说,是重大利空。预计未来,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逾期率会有所上升,特别是与城投公司合作较多的商业银行,未来不良资产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不良资产分类的定量指标,并着重强调预期信用损失,提前预判、及时决策,而不是发生后再进行决策。本文就相关内容进行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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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发布的《指引》对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定义分别是: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部分商业银行在对不良资产进行判断时,即依据《指引》相关规定,重点关注担保,只要担保物充足,即使借款人(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也可能不被划归到次级或者可疑类,这导致银行金融资产不良率偏低。
《办法》对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第七条新增“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着重强调第一还款来源,这与过去部分银行依据《指引》过分关注担保不同。办法要求对于逾期超过90天,即使抵押物充足,也将划归不良。预计未来,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逾期率会有所上升,特别是与城投公司合作较多的商业银行,未来不良率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但是,《办法》设置了过渡期——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因此,商业银行的逾期率不会陡然上升,而是在过渡期内缓慢上升。
《办法》进一步放宽了金融资产分类的量化指标,更加强调银行的风险预期判断能力,由明确固定的比例,变为银行可以自由裁量的预期比例。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是5%。
对于次级类金融资产——《办法》描述为“对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而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应比例5%
对于可疑类金融资产,《办法》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由“金融资产已减值40%以上。”修改为“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损失类金融资产,《办法》也进行了修改,由“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修改为“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办法》第十一条删除“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的认定,由此,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不再成为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冰鉴科技研究院认为,债务人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必须经过漫长的法律流程,不利于金融资产的及时分类,因此,监管部门才将该认定标准删除。
不过《办法》新增“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具体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对应到风险分类来看,“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分别为次级类和可疑类的认定核心。
第四十条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办法》对信用卡贷款及小微企业续贷网开一面,可以按照其他相关规定确定风险分类,这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以及刷卡消费。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事实上,《办法》也首次明确提到“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脱期法是指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由信贷系统自动运行并认定分类级次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