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创新广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西水网,推动广西水利高质量发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着重从三方面细化落实。
加快建立权责一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措施》明确,要持续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推进专业化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建设指导及监管,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要完善项目法人考核及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公开公示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因工程建设管理出现2次被自治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更换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
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措施》明确,要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整合评标专家资源,建立跨行业跨地区优质评标专家共享机制,推动网上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拓展电子保函(保险)应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电子监管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提高监管效能。要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清理区内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定和做法,支持区外优秀水利水电企业在广西设立企业区域总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实行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与信用评价、招标投标有机联动。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不诚信履约行为。要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强化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进度、质量、安全、资金、验收等全链条监管,全面压实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和参建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责任,规范各方建设管理行为。要探索新型建设管理模式。鼓励各地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对条件成熟且非财政性资金收益与融资平衡的项目,探索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加快建立多元化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体系
《措施》提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除了申报和落实财政资金外,提出要用好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水利工程类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创新契合水利工程特性的金融产品,提升水利工程金融服务能力。支持水利工程投资主体以水库、水电站、供排水项目等经营性水利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物,探索以供水特许经营权、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作为质押担保,提高项目融资能力。发挥全区各级水利建设平台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工程特点,采取股权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分类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要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在确保防洪、排涝、调度和灌溉等公益性功能的前提下,探索采取转让项目经营权和收费权、PPP、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开展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回收资金统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水利工程+”模式。对具有城乡供水、水力发电、文化旅游等经营功能的水利工程,探索通过合理确定水价、电价和开发经营权等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对缺乏经营功能的防洪治理、水生态修复、灌溉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鼓励各地通过整合、优化等方式,将工程与土地开发、新能源开发利用、文化旅游、生态净水渔业、灌区“旱改水”等进行多形态、多业态组合,实现共赢开发,反哺水利工程建设。
要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水利工程的公益性供水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偿;经营性供水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充分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供水对象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水价。以具有城镇供水功能的水利工程为试点,探索建立“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工程供水定价机制,并根据供水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以3—5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调整。鼓励新建水利工程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供水对象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定,稳定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
《措施》还从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项目储备、加强建设要素保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记者 朱柳蓉 通讯员 卢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