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其表述来看,其上述行为的合理性仍有待探讨。在公司IPO审核过程中,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历来是审核重点,目的即为防范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利益。此前不乏IPO公司因上述原因被否,辛帕智能的行为相当于承认了其此前在关联交易向相关公司进行利润转移的行为。而从其处理结果来看,通过一系列操作,既降低了其关联交易的金额,也美化了相关时期公司的利润表现,如此解决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问题,合理性值得商榷。
且对其上述关联交易,其在招股书中解释,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尚未建立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性要求的治理结构,未建立完善关联交易制度。在2020年正式启动IPO上市计划后,在各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发行人已主动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整改及纠正,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完善。
看似问题已经整改完毕,但与此同时,其关联交易并未停止,且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仍存在疑问。
2018年-2021年上半年,辛帕智能对康达新材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291.62万元、150.65万元、229.12万元和391.06万元。由于辛帕智能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志华在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因此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而从招股书披露的交易价格来看,2018年-2021年上半年,辛帕智能对康达新材销售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几乎均低于同类客户销售均价。
表4:辛帕智能对康达新材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差异表现(单位:万元/台)
在回复监管机构问询函时,辛帕智能表示,公司结合产品参数配置及功能要求,根据预计成本加成率及市场需求环境制定销售价格,考虑到康达新材付款条件较好,在销售混胶设备上给予相对优惠的价格。公司认为向康达新材销售与向同类非关联方客户销售价格或销售毛利率差异较小,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但2018年,公司在“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15”产品上对关联方及第三方的差价幅度高达22.93%,2020年、2021年上半年,其就“拖动式双组份混胶机SP-L-16”产品的销售价差也超过了10%。由此来看,辛帕智能对康达新材关联销售的价格是否公允仍然值得商榷。
(文中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做买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