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3月25日,央行公布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高风险机构数量已降至316家,较649家(2019年三季度)的峰值减少333家,而这已经是连续6个季度下降。
(二)此次评级覆盖了439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24家大型银行、3997家中小银行以及377家非银行机构)。
(一)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基于前期三项工作,旨在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体系(其它金融机构的评级体系参见各类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大全(2021年版))是央行为落实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的探索之一,其主要建立在开展稳健性现场评估、实施存款保险风险评级以构建宏观审慎评估(MPA)框架等前期工作基础上。具体看,
1、2010年以来,央行针对银行理财、绩效考核、贷款质量、表外业务、同业业务、负债业务和资管产品等重点领域开展了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这些为有效识别金融体系潜在重大风险隐患提供了依据。例如,2014年和2016年两次同业业务现场评估中,央行发现了同业业务存在严重的资金空转、期限错配和规避监管等问题,而这些也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制定提供了重要支撑。
2、2015年下半年,央行推出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以期通过差别化费率、风险监测、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一系列差别化政策工具,客观反映投保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有效识别金融机构风险水平。
3、2016年,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从以往单纯盯住狭义贷款转为广义信贷(包括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构建了以逆周期调节为核心、依据重要性程度进行差别管理的指标体系。
(二)央行金融机构评级:2017年正式启动,2018年开始按季度评估
在前期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央行还成立了评级委员会,并制定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指标体系,随后2017-2018年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启动并逐步规范化。
1、2017年12月,人民银行正式启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并起草发布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2018年开始按季度进行评级、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区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程度。
(三)央行金融机构评级重点关注九大方面
整体上看,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体系的关注内容与宏观审慎管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标准基本一致。
1、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覆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其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合同部控制、资本管理、资产质量、市场风险、流动性、盈利能力、信息系统、金融生态环境等九大方面,评级指标体系具体包括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关联性、跨境业务和稳健性等宏观审慎管理的相关要求。
2、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目的是为了摸清风险底数,以实现差异化监管,如其对大型银行评级的指标体系重点突出规模性、复杂性、关联性和活跃度等内容。
(1)规模维度:设置了运营规模、广义信贷、同业负债和活跃度等指标;
(2)业务复杂性维度:设置了创新业务风险管理指标,以实现创新业务发展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按真实穿透原则计量风险、计提拨备。同时,还考察银行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管理能力。
(3)关联性维度:通过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单个关联方集团客户授信和全部关联方授信等指标,致力于实现关联方交易资金往来应清晰透明、价格公允。
(4)活跃度维度:设置了跨境融资、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评估和外汇自律行为等指标。
3、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最终得分为数理模型和专业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
(1)数理模型为国际及国内评级机构普遍采用的Logistics回归模型,旨在从资本状况、资产质量、预期损失抵补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和经营规模等六个方面客观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
(2)专业评价则采用打分卡模式,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即根据机构重要性和类型特点差别化设计五套打分卡,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市场风险、盈利能力、信息系统、金融生态环境等九大模块以及特定的红线指标。
其中,红线指标是指出现特定风险情形等对金融机构经营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指标,一旦金融机构出现触发红线指标事项,央行可根据情况直接下调评级等级。
4、当然,央行金融机构最终评级还会考虑非现场监测、压力测试、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活情况”以及央行各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情况等因素。
(四)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
1、级别越高风险越大:1-10级和D级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分为11级,即1-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其中,评级结果1-5级为“绿区”、评级结构6-7级为“黄区”、评级结果8-D级为“红区”。“绿区”和“黄区”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
截至2021年底,2201家机构位于绿区内,1881家机构位于黄区内,316家机构位于红区内。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性银行、民营银行以及消费金融公司中,均有评级结果为7级的机构(较高风险机构仅差一级)。
2、向评级对象“一对一”通报评级结果
央行向评级对象“一对一”通报评级结果、主要的风险和问题,约谈高管、下发风险提示函和评级意见书、提出整改建议,并对症提出诸如补充资本、压降不良资产、控制资产增长、降低杠杆率、限制重大授信和交易、限制股东分红、更换经营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要求。
(五)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的运用
1、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被视为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抓手,并被广泛运用于核定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开展宏观审慎评估(MPA)、审批再贷款授信额度、核准金融机构发债、货币政策工具实施、窗口指导、逆周期等领域。
因此,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具有比较强的硬约束力。例如,评级结果在1-5级的地方法人机构才能申请对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政策支持。
2、2019年下半年,央行与证监会还建立了沟通机制,根据央行评级情况为银行发行上市、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提供参考意见。此外,评级结果也是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地方财政资金管理招标的参考依据。
(一)高风险机构: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为8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
高风险机构并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需要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来综合评估,目前高风险机构主要依据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
具体看,高风险机构是指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为8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针对,高风险机构,央行会在金融政策支持、业务准入、再贷款授信等方面会采取更为严格的约束措施,同时会定期向地方政府发送风险提示函、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高风险机构情况,以推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分类施策、精准拆弹。
(二)高风险机构已降至316家:连续6个季度下降,较高峰减少333家
高风险机构一直是金融管理部门的关注重点。2018年四季度高风险机构的数量为587家,2019年三季度高风险机构数量达达达到649家,为历史峰值,随后2019年四季度和2021年二季度分别降至545家和422家,2021年四季度则进一步降至316家。也即,目前高风险机构数量较高峰时(2019年三季度)的649家已减少333家,连续6个季度下降。
(三)高风险机构评级分布:8-10级合计312家、D级4家
如前所述,评级结果为8-10级和D级的机构为高风险机构。其中,评级结果为8的金融机构有91家、评级结果为9级的金融机构有157家、评级结果为10级的金融机构有64家、评级结果为D级的金融机构有4家。
D级表示机构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评级结果为D级的高风险机构均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四)区域分布较集中:东三省、甘肃、内蒙古、河南以及山西等地区最多
从区域上看,目前存量高风险机构数量呈现区域集中的特点。也即,截至2021年末,浙江、福建、江西、上海、北京、江苏等全国11个省(市、区)已无高风险机构,13个省(市、区)的高风险机构数量为个位数,而辽宁、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广西等地区的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
其中,四个省份的高风险机构数量最为集中。
(五)类别较为集中:城商行13家、农村金融机构289家、其它14家
从类别上看,高风险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农合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四类非银金融机构身上。而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目前无高风险机构。具体看,
1、10%的城商行为高风险机构,即大约有13家城商行目前为高风险机构。考虑到目前城商行数量有限,因此这13家高风险机构实际上也比较好猜测,一般情况下,那些很长时间没发布财报和财务信息的城商行大多属于高风险机构。
2、农合机构(含农商行、农信社与农合行)和村镇银行的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合计有14家为高风险机构。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中有4家为D级机构,这就意味着上述三类机构还有10家评级结果为8-10级的高风险机构。
如前所述,除316家高风险机构外,全国性银行、民营银行以及消费金融公司中,也有一些评级结果为7级的机构,离演变为高风险机构实际上仅差一步。
(一)2022年3月3日,央行官网刊发的《金融风险日趋收敛 稳定基础更加牢靠》一文提出“从时序看,高风险银行机构数量从2019年三季度的649家峰值水平,连续六个季度下降至316家,十四五期末有望压降至200家以内”。这意味着,较目前的316家,2025年底之前还将持续压降116家高风险机构。
(二)对于高风险机构,目前的政策导向是坚持损失和风险最小化以及压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三方责任的原则,毕竟高风险机构主要为地方性金融机构。除市场退出举措外,还包括兼并重组、在线修复等方式。
具体看,对于采取自救措施能够维持经营的,尽量通过“在线修复”方式化解风险;自救无法维持的,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尽量通过重组减少损失,降低市场冲击;不具备重组条件的,依法退出市场。监管部门则更主张采取“在线修复”、“兼并重组”的处置方式,而不是简单地采取接管、破产等关门大吉的方式。
(三)实际上,近年来政策层面一直在搭建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框架。
1、2015年2月,《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2、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提出“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
3、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四)当然,金融管理部门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还更强调早期纠正的重要性,而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正是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重要依据。除传统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传统措施外,目前的早期纠正措施已经丰富了很多,在接管之前还包括采取“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限期实施自救”等措施,以避免相关机构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推动相关机构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