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产品是基于NFT技术协议对特定元数据/数字作品的特定化,可赋予NFT产品持有人特定权益。我国一些平台发行NFT产品或数字藏品时,除了给予用户通常权利如展示等以外,还为用户提供相应NFT产品底层的数字作品素材文件下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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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这种提供下载行为的法律性质,其对发行方、发行平台、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人具有什么影响?各自可能会什么法律风险?我们来分析下。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而言,NFT产品发行方应享有相应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其提供NFT产品底层作品下载,属于分发数字作品副本,是对其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使。当然这种权利行使并不能认为是向用户转让了著作权,但用户无疑至少获得了一份数字作品的数字副本。
有人可能会说,发行人即便不提供下载,用户也可以自行复制图片或相应作品。从法律意义上说,如果发行人声明只允许用户进行展示和个人欣赏,那么用户这种自行复制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说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NFT产品发行方行使发行权提供下载,那么对于持有NFT产品的用户而言拥有什么权利?这可能要结合下载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来分析。
一是NFT产品发行方将下载权利与NFT绑定。
即将下载权利赋予该NFT,如果前手NFT持有人行使完相应的下载权利后,后续流转受让获得的用户即不能再下载;同时原则上说如果NFT转让,则下载的该副本也需要转让,当然也可以在承认此种状况下受让,不再向前手主张所下载的副本。
从技术上说,可以对NFT产品底层作品下载情况进行记录,对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下载进行记载,一旦权利行使完毕,则关闭下载操作。在此种情况下,每个NFT产品获得的下载权利是固定的。
二是NFT产品发行方将下载权利与NFT持有人绑定。
即只要持有NFT,就有权下载。前手NFT持有人对下载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后手持有人,那么自然此时NFT产品时并不需要将前手持有人下载的副本进行转让。同样的,也可以对持有人在持有期间的下载情况进行记录,具体操作与上述情况类似,一旦持有人权利行使完毕,则关闭下载操作。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则意味着NFT产品可以不断地转让的同时,可能有无数人拥有下载权。
由于NFT产品复制、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发行方可能需要就下载的权利内容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如行使下载权利的使用目的、下载时间、下载副本数量、下载次数、下载副本的使用目的、下载后作品的转换形式甚至下载主体的资质要求等。
获得下载数字作品文件后,用户是否有权铸造发行NFT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其合理受让发行方NFT产品之外,还可以将其获得的数字化副本进行加密铸造成另一NFT产品。
NFT是将数字作品特定化后与NFT进行锚定的行为。理论上说,用户行使下载权利合法享有数字作品的数字副本后,如果没有发行方即相关作品权利人的其他限制和约束,即便只有一个副本,也应有权通过NFT特定化后进行分发,这是他的权利。
此时发行方虽然不是创作人,但同样是副本合法权利人。法律上说,其自行发行的NFT产品与最初发行方发行的NFT产品从内容上和法律权利上没有区别,只是原始创建人不同。
如果给予用户下载后发行NFT的权利,那么从市场角度而言,相应数字作品所发行的NFT产品总数将产生变化,可能会影响NFT产品持有人的权益。出于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NFT发行平台应当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发行之初就向可能购买和持有NFT产品的人公开其提供下载权利及相应规则。
(一)明确发行各相关方权利
发行平台在提供NFT产品底层作品下载服务时,在设计NFT产品用户权益时,要向数字作品权利人明确说明提供此服务的情况,包括是否提供作品下载,是为NFT产品配套提供还是为NFT产品持有人提供,下载后的文件是否能转换成其他形式存储或使用即转换形式是否有限制,下载副本数量是否有限制,下载时间是否有要求,下载副本用途是否有限制等,最好能够明确说明。
(二)向市场公开相关规则
在NFT产品发行时,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通过产品详情说明、发行问答(如果需要,也可在相关协议等相关文件中约定)等适当的方式向市场公开相关规则,因为赋予用户此种下载权利,可能会影响NFT产品的市场总量,以及如何影响。
当然,我们也看到一些开放型的NFT项目,比如mfers,放弃所有的版权任意提供下载、改编利用等,但这对于明星项目尤其是在数字原生作品领域可能更适合。即便是这类项目,其规则也是公开透明事先市场都是知晓的。
对于传统载体作品数字化后发行NFT产品的情况,如果放开下载和使用,对于创作人或权利人的版权保护可能是不利的,对于这一点应该向数字作品权利人说明,让其自行选择是否给予下载权利以及给予何种下载权利。同时,在合理公开此种信息的基础上,让市场充分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我们在对待此类作品发行NFT产品时提供下载权利时,应该谨慎从事。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