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地区的地方性银行(如河南与湖北地区的农商行、广东的广州银行与南粤银行等)发布了自4月8日起下调存款利率的公告,引起市场关注。
(一)本次调降范围较局限、幅度不一
1、从本次存款利率调整的情况来看,很难说是全国范围内步调一致的降息行动。例如,本次降息目前看仅局限于部分地区的部分地方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和一些头部城商行并未跟进。再比如,本次降息各地区各家银行的调降幅度也不一致,河南农信社公告称自4月8日起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利率由2.25%、2.70%和3.30%分别调降至1.90%、2.40%、2.85%(调降幅度分别为35BP、30BP和45BP),湖北地区的部分银行则声称是将存款利率调降(恢复)至春节前的水平(幅度在5-15BP左右)。
(资料图)
2、这意味着,本次存款利率调降应为部分地区的部分银行所采取的个别行动,不具有代表性,其背景可能是部分银行先前利用春节假期之际通过阶段性上调存款利率来拉存款,而后将阶段性上调的存款利率调降(恢复)至正常水平。
(二)本次存款利率调降可能是部分银行在被动情形下的无奈选择
虽然存款利率调降有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呵护其息差空间,但从稳定负债来源和客户的角度来讲,很少有银行会鼓起勇气以可能失去客户的代价来调降存款利率。特别是,在1年期LPR(自2022年8月以来已连续8个月未调整)和10年期国债收益率(2022年9月以来不仅没有下降且还有明显上行)均未下行的情况下,存款利率主动调降的理由并不充分。这意味着,本次存款利率调降大概率是部分银行在被动情形下的无奈选择,这种被动情形很可能是监管机构窗口指导或自身息差空间急剧收窄倒逼所致,而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则可能是因为部分银行在春节假期期间或常态化下的存款利率水平破坏了存款市场生态。基于此,存款利率下调如果是部分银行的无奈选择,则应不需要多想。
除本次阶段性局部性下调存款利率,先前存款利率已经下调过两次。
(一)第一次:2022年4月
2022年4月15日前后,财新、财联社等多家媒体披露,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召开会议,鼓励中小银行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下调约10BP,并与MPA考核挂钩。随后多家银行证实上述消息,并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大额存单、普通定期存款利率,幅度为10BP。
(二)第二次:2022年9月
1、2022年9月14日,多家媒体披露自9月15日起,国有大行及股份行存款利率将相应下调。其中,活期存款利率下调5BP、3年期存款利率下调15BP、其它期限存款利率均下调10BP。随后根据农业银行官网公布的存款利率情况来看,上述存款利率的调整基本属实。
2、和第一次相比,第二次呈现幅度更大、覆盖面更广以及针对性更强的特征。
(1)第二次存款利率下调不仅针对上限,且挂牌利率也同步下调相同幅度,表明本次调整的幅度实际上更大。
(2)第二次存款利率调整包括活期在内的各期限存款,是针对所有存款的普遍性下调,覆盖面明显更广(第一次主要针对定期存款)。
(3)第二次存款利率下调明确要求3年期存款利率下调幅度达到15BP,明显高于其它期限的10BP以及活期的5BP,其出发点应是出于纠正“存款利率倒挂”现象的考虑(当时存款利率倒挂主要是指5年期存款利率与3年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倒挂)。
(4)第二次存款利率调整以大行为切入点(第一次以中小行为切入点)。
(5)第二次存款利率调整主要针对挂牌利率,其背景可能是实际执行中,多数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基本会按照接近自律上限的方式进行定价。
(一)近年来,政策部门一直把规范存款定价作为聚集点
近年来,政策部门一直把规范存款定价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点工作之一,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规范存款市场行为,为存款定价的进一步推进铺路。
1、这些举措包括但不限于督促金融机构有序整改活期存款靠档计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和周期付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要求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督促银行有序发展结构存款业务、加强对异地存款的管理、禁止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明确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以及规范协议存款等等。
2、2020年3月,央行亦发布了《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2020)59号),明确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同时将银行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MPA,并将上述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二)2021年6月起调整存款利率报价形式
经过两年多的LPR新报价机制实践以及存款端一系列整顿(如智能存款、异地存款、结构性存款与协议存款等)后,2021年6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自2021年6月21日起,存款利率也由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加减点的形式。至此,存贷款利率的报价方式均调整为加点这一国际通行的路径,即,
贷款利率=LPR+加点幅度1
存款利率=存款基准利率+加点幅度2
此后,存款利率报价方式便在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对优化定期存款期限结构起到了一定效果,基本宣告了存款利率调整的大幕正式拉开。应该说,2021年6月推出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报价方式的调整属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它意味着以前出于避免市场过度竞争的考虑,控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的传统管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优化,也意味着存款利率上限将可以像LPR一样,可以根据经济金融的整体运行情况与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有助于金融管理部门更好评估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以及实体经济的传导效果。从这个角度看,2022年内的两次存款利率调整正是2021年6月铺路的结果,所以2021年6月的存款利率报价方式调整有着特别深意,不应静态去看。
(三)自律机制对定价行为尤为关注:直接影响MPA与合格审慎评估结果
自律机制对定价行为一直较为关注,其对金融机构定价行为的考核是MPA考核的重要依据(一票否决制)。2022年4月,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版)》对金融机构的定价行为、定价能力和定价影响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上述三个维度合计得分达到105分,占了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总得分(140分)的75%,可见定价行为本身的重要性。
(四)2022年4月:存款利率需要根据LPR和10年期国债收益率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022年4月,央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明确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市利率和1年期LPR来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并对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及时高效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这意味着,存款利率的变化需要参照两类因素:
尽管本次存款利率调不具有全局性特征,但从政策层面这大的方向看,存款利率应会像存款准备金率一样,总体趋于下行(虽然市场层面并不支持这样)。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主要银行类型的息差空间来看,大都已经降至2%以下,如2022年国有大行和股份行的净息差已分别降至1.90%和1.99%,城商行和外资行更是分别低至1.67%和1.58%,已明显低于欧美银行业的息差空间,进一步收窄的空间已经不大。
特别是,如果考虑到资产质量对息差空间的侵蚀这一因素,则基本可认为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息差空间已经非常薄,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呵护负债端来稳定商业银行的息差空间,以维持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对于存款的争夺可能会比以前更激烈。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其除了通过价格优势揽储外,很难在产品创新、服务等方面与全国性银行、头部地方性银行相竞争,这意味着大部分地方性银行(尤其是机构端)有通过高息揽储的动力,从而可能会对存款市场生态造成破坏,引起监管机构和大型银行的阻击,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则可能会通过窗口指导的形式抑制中小银行高息揽储的冲动。也即,政策层面往往会以维护存款市场秩序的名义解决市场高息揽储冲动的困局。
(三)有人认为本次存款利率调降是为了应对超额储蓄的问题,这种理解虽然听起来有点道理,但从逻辑上看应属多想,它不仅高估了存款利率对储蓄的影响,也对“超额储蓄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不确定性上升所致”这一根本逻辑有明显误解。
(四)大的方向上,存贷两端在定价上能充分联动。虽然某种程度上,存款利率的下调有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稳定息差,但监管机构真正的目的仍然是希望通过存款利率的下调要体现在贷款投放的让利上。也即,政策部门真实的想法应是,商业银行从存款利率下调中得到多少息差保护的好处,就需要在贷款投放作出适当的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