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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
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的,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 6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个人承担 LPR-150BP以下部分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带动就业 2人及以上)、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再次申请,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主管部门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财务处
联系方式
0531-5170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