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金融: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面面观
未央网| 2022-04-11 09:40:38

人口老龄化成为近来热议话题之一,3月初的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7次提及“保险”,10次出现“养老”等关键词,提出 “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内容。

其实,包括三胎政策、结婚率走低、新生儿数量骤降,从某种角度来看都是养老问题的一体两面。随着传统养儿防老模式在当代遭遇延续困境,为养老做好财务金融的准备已经是人生必须做好的功课。

我国的国民养老体系包含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国家政策引导、企业落实的企业职业年金,也被称作“补充养老保险”, 采取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模式运作。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即个人金融投资来补足养老金的行为。

我国养老金体系示意图

当前,由于历史沿革等问题,我国国民养老金过度依赖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而市场化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的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迟迟未见明显突破。

中国居民退休后最主要收入来源,数据来源:《2021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

根据2020年全球财富管理峰会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社保替代率逐步下降,全国平均已经≤50%,今后趋势可能还会下降。这里的“社保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全国平均水平低于50%,说明仅仅依靠社会养老保险金,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将低于退休前的一半以上。

形势已经十分严峻。

不可否认,市场机制在我国当前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发挥不足,尤其是个人养老金市场发展滞后,在覆盖人群、基金规模、支付水平方面所占份额很小。尤其在养老金结构、税收激励、监管机制方面的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各大金融机构尚未在摸索阶段。

养老金融产品在哪里?

根据人社部要求,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均可成为第三支柱的产品。虽然参与主体众多,但相关产品种类和数量较少。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投保人退休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在退休后或从合同约定的时间起,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去世。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大致可分为传统型定额给付型年金、万能型年金和投连型年金(又称为变额年金)。

早在2011年5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个地区为试点,推动变额年金保险发展,但市场接受度过低。发展严重遇冷。此后监管机构针对养老保险开展不同产品类型尝试和多地试点,但整体而言,目前的年金养老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着较大困难。

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银保监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参与试点的6家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年龄、积累期和领取期年限等方面有严格规定,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即可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期限不得少于10年,强化其养老功能。

从收益模式来看,各家试点保险公司均提供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组合账户供选择,采取“保证+浮动”收益模式,收益可转换。从试点保险公司披露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2021年收益情况来看,稳健型账户的结算利率在4%-6%之间,进取型账户结算利率在5%-6.1%之间,实际收益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

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件均保费8000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近1万人。

随着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压力逐渐增大,在试点9个月之后,也就是2022年的3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允许所有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②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政策对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市场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私人养老金市场中重要的产品种类。自2006年以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推动出台支持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税收政策。

2018年5月1日,《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正式落地,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试点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期限暂定1年。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列支,当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时的税率缴纳税款。由于可以长期递延纳税,再加上退休后适用的边际税率可能较低,因此被认为对投保人有较明显的税收优惠,可以激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按照《通知》的规定,税延额度的扣除限额按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中孰低的办法确定,税延的力度十分有限。与“非税延”养老金产品相比,整体收益也没有太大差别。在财政给予的税收优惠激励不足、涉税流程繁琐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税优养老保险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诸多挑战。

基金

在基金行业,养老目标基金是老龄金融的重要角色。证监会于2018年3月正式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被认为是我国养老基金的纲领性文件。养老目标基金是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与普通的基金直接投资“一篮子”股票或债券不同,养老目标基金投资的是“一篮子”的基金,即基金中基金(Fund of Funds,即FoF)的形式运作,目的在于优化资产配置,减小投资风险。

根据资产配置不同,养老目标基金分为“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TDF)”和“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TRF)”两种。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是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如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是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或使用广泛认可的方法界定组合风险(如波动率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那么,三年过去,这些养老目标基金运行的如何?

截至今年2月底,我国共发行了159只养老目标基金,规模超过1150亿元。养老目标日期基金的产品数量和规模都小于养老目标风险基金,特别是规模方面,养老目标日期基金的规模仅为目标风险基金规模的18%。

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规模及产品数量,数据来源:济安金信

从基金收益情况来看,TDF的年度平均投资收益率优于同年度的TRF,今年前两个月二者收益均为负。

我国养老目标基金年度平均收益率,数据来源:济安金信(单位:%)

同时,成立时间满3年的养老目标基金年平均收益率明显高于成立2年和1年的基金。这说明在观察期内,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该类基金投资收益会逐渐增加。

我国养老目标基金成立年限与平均收益率,数据来源:济安金信(单位:%)

但从产品细节来看,当前基金公司的养老金融产品的产品周期、封闭期限、资产投向以及申赎规则等方面与其他基金产品并无大异,近期有消息称,某基金公司的养老目标基金已经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其基金规模仅为0.1亿元(截至2021年底),成为我国养老目标基金诞生三年多内首只拟清盘的产品。

成立时间短,基金规模较小,投资收益优势不明显——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养老目标基金仍然面临巨大的市场挑战。

银行

银行主要通过开发养老理财产品参与老龄金融市场运作,该类理财产品以追求养老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客户长期持有。

2021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和光大理财四家试点公司可以在成都、武汉、深圳和青岛四个试点城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销售。

半年后,即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此次对已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了上调,加上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发行总规模上限提高至2700亿元。

目前试点区域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为5年期封闭式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8%-8.0%,1元起购,R2中低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由于距离首批养老理财产品发行不过半年时间,其收益情况还无法判断。目前银行5年期的大额存单年化利率仅在4%左右,由公布的5.8%-8.0%的业绩比较基准来看,养老理财收益略优于大额存单。

而市场上现存的其他带有“养老”字样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足百余款,大多为开放式、低风险的产品设计,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固收类资产,呈现出较强的产品同质化。并且对投资者的资质认证较为严苛,如起购金额较高、投资者年龄较大等要求。

总体来看,我国的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相对其他资管产品起步较晚,且发展相对滞后。

信托

养老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类型之一,它基于较强的契约性、独立性、长期性以及目的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及名义,为受益人提供以养老为目的的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

养老信托的形式多样且极具创新空间,对财产的安排包括直接提供养老公寓床位、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养老服务、用于养老产业开发或建设进而实现财富传承等。这主要与养老信托的产品类型相关。当前市面上存在的养老信托产品主要有养老消费信托、养老财产信托和养老产品信托三种类型。

养老信托首先属于事务型信托类别,它能够有效融合了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养老服务和资管服务。信托的长期、稳定也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的个人权益,具有诸多优势。当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信托制度,更创新的信托产品类型也有待探索开发。

老龄金融发展潜力巨大

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层明确提出要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财富储备。在政策的引导下,各大金融机构展现了积极参与的姿态。但从目前发行的养老金融产品来看,数量不多,产品较为同质化,无论是各类试点的养老理财产品、税延养老保险还是当前市场已经发行的各类老龄金融产品,其规模都相当有限,在三支柱中的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但从资金存量来看,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有巨大潜力,有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达到160万亿元,其中90多万亿元为银行存款,而且绝大多数低于一年期限,可转换为终身养老财务资源的金融资产。保险、基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大有可为。

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之间的鸿沟成为金融机构探索老龄金融的最大挑战,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终究还是需要市场来检验。当前,我国养老金融发展正当起步,市场正处在供需双方相互磨合、投资者教育的阶段,个别产品遇冷在所难免,这也将督促金融机构从需求端重新考量金融产品触达客户的渠道、方式和形态,在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侧实现全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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