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愿和男服务员发生关系,怕丈夫知道谎称被强奸获刑!
个案说法| 2023-07-10 22:23:37

袁椿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刑事专业律师

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

徐玉玉代理律师

案情

据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显示,宁夏36岁的女子张霞(化名)系宁夏固原人。去年6月29日早上,张霞在固原市一KTV包间内与男服务员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张霞丈夫觉得其形迹可疑,便质问发生什么事情。张霞向丈夫谎称,自己在酒吧内被服务员强奸。其丈夫遂于去年6月30日下午1时许向当地公安机关电话报案。

随后,张霞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在民警询问过程中,张霞仍谎称自己被李某某强奸。去年7月1日,固原市公安机关决定对这起强奸案立案侦查。

采访对话

方弘:明明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但是张霞却谎称被强奸。对于李某某来说是否是百口莫辩,无法为自己证清白?

袁椿晖律师:按照《刑法》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这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存在暴力或者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比如通过灌酒、醉酒,通过麻醉或者通过迷煎药等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性自由权,这种情况下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李某某只要是能够证明“受害人”(张霞)与其发生性行为是纯属自愿,他不存在暴力、强迫等其他手段,这种情况下他就不构成强奸罪。

公安机关虽然有受害人来报案,说被强奸了。但是,公安机关也不是马上就立案侦查,而是你本身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首先,你身上有没有伤?因为身上有伤是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如果没有伤,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你被胁迫?如果上述两个证据都没有,你能不能证明自己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比如醉酒或者其他药物致使自己昏迷的状态,而不能反抗,与异性发生性行为。

那么,只要有上述几个客观证据存在,公安机关就认为初步构成强奸罪,应当立案调查。而本案当中,李某某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暴力,不存在胁迫,没有其他的一些致使女性不能反抗的行为,他本身就不会被强奸罪立案追究。

方弘:关键问题是这种案件一般都是发生在非常隐秘的地方,到底存不存在强迫,其实对于李某某来说,他是很难证明的。

袁椿晖律师:比如在KTV的包间里边,如果公安机关调取的摄像探头发现,这个女性是自由出入的,男性对他没有强迫或者挟持,这就说明双方进入隐蔽的场所,对自己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要有一种预判。

同时,其实这也确实是给我们每一个男性警示,如果跟异性发生性行为,你应该要知道一旦女性反悔,可能就会面临着刑事处罚。其实,男性和女性发生性行为,除了有结婚证,其他只要和异性发生性行为,你就要做到百分之百保证女性是自愿的,哪怕她有一丝反悔,都有可能构成强奸。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女性即使一开始和你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但如果她中途喊停,你不停,你都构成强奸。

对这种婚外性行为或者没有合法的结婚证的情况下,虽然在法律层面不进行约束,但在道德层面上还是有约束。所以,如果男性不想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是进行自我约束或者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或者你能百分之百确认女性不会反悔,其他没有办法。

方弘今年425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霞犯诬告陷害罪。通常如果公安机关查实没有强奸行为发生,会撤诉,而对女方追究诬告陷害罪的情形很少,但本案却追究了。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袁椿晖律师:我们先看,什么叫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当中,张霞为了欺骗自己的丈夫而虚构捏造了一个事实,致使李某某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持放任的态度。

那么这种情况下,张霞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过去为什么说很少见女性报案强奸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我个人认为,个案都有不同的特点。像本案张霞自愿发生性行为,又诬告他人强奸是一个极端案例,是很少见的。

我们更多的是遇到是确实发生性行为了,发生性行为之后,受害人或者女方极度懊悔,极度的懊悔之后觉得自己吃亏了或者有其他的情况,又接受不了这个结果,才去控告男方强奸。而不像本案当中,张霞是为了欺骗丈夫,她的主观目的就是不正确的。

另外,我们过去遇到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一般都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不做犯罪处理。但是,这几年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法律素质的提高,现在只要发现确实构成刑事犯罪,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像女性诬告陷害男性(强奸)的事情,非常多。而且,这几年有点高发,为什么?因为这可能涉及到三年疫情,一小部分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大规模的失业,为生活所迫,存在诬告陷害他人敲诈勒索的情况。

所以,可能基于这类案件的高发,我们对报假案的诬告他人强奸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类似于过去像行贿罪、受贿罪,我们一般只追究受贿罪,而对行贿的人通常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不做犯罪论处。但这几年,随着反腐败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对行贿人一样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是法治的进步。

方弘:法院判决张霞犯诬告陷害罪,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这是否也警示部分女性报假警其实还是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袁椿晖律师:对。我觉得本案的警示不只是对女性报假警的法律风险的警示,其实对所有的公民不分男女,只要是报假警,虚构犯罪事实或者捏造犯罪事实,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都应该按照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莫言说:“不要去碰一个已婚的女人,她是一个男人的脸面;

不要去碰一个已婚的男人,他是一个女人的余生。古训云,“亏妻,亏夫,百财不入, 亏家,亏孝,百事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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