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纠纷管辖权生变?对消金机构影响有多大?
未央网| 2023-08-11 11:03:41

据飒姐十几年观察下来,网络金融业务最大的痛点就是及时处置不良。然而,囿于本地法院对于借贷纠纷的处置速度和处置量,不少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甚至银行开启了“另类诉讼”之路。即通过合同约定(此处多为格式条款)将争议解决的地方由更方便金融消费者的地点,调整为更容易出判决和执行的地点。

海南某些法院承载了不少金融机构网络贷款的裁决和执行工作,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不飞到“天涯海角”来处理2000元的信贷纠纷。显然,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增加了其诉讼成本,没有几位金融消费者会打飞的去出庭或委托律师,最终败诉结果可想而知。


(相关资料图)

诚然,这一问题已经被更高级别的法院发现,为回应社会需求,最高法即将出台《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或“新规”)的消息不胫而走,飒姐团队根据网络上收集的信息,分析一下,倘若《规定》生效,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化债”问题将带来哪些重点变化,原有模式是否难以为继。

01 新规带来的变化

事实上,飒姐认为若新规出台,最大的影响是那些通过“部署服务器”将合同签署地、执行地拉到某地进行诉讼的消金机构们,某些等电子合同机构,也经常采用前述方法帮助“资方”拉回管辖权。对于这些机构而言,这种模式可以很大程度减少他们的诉讼成本,同时可以选择一些有利于他们追债的法院,帮助他们更快解决贷后的各类问题。因而不少机构纷纷效仿,也取得了不小的效果。

但是,这种模式在现在可能行而有效,在新规出台后却未必。以上模式固然会极大程度利好消金机构,但却给金融消费者们带来了不小困难。本次传出的《规定》很可能便是最高法了解到了这种现状,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纠纷案件的处理措施。最高法态度很明确,要防止这种肆意异地管辖的情况,以往通过设置服务器来约定管辖的模式极大可能不再有效。

尽管该规定仅是网传,但我们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分析。本次新规针对性很强,对准了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发起进攻。飒姐摘几条出来给大家讲讲。

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新草案的规定各条是针针见血。首先就是砍掉了“实际联系”的解释空间,限缩了协议管辖制度的意定范围,从大框架下避免钻新空子的可能;其次,其严格限制了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避免一些机构将其所设服务器地解释或约定为合同履行地;最后,本草案还严格限制了合同签订地及其约定,避免机构将服务器所在地解释或约定为合同签订地。若该草案属实并且真的得到实施,那么目前这些机构玩的这一套管辖法院的合法操作将不再合法,也势必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界带来一定的冲击。大量诉讼将在各地发生。因此,对于各大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而言,如何调整自己的管辖约定便是重中之重。

受影响的除了消金机构以外,还有许多与消金机构合作的企业们。事实上,在这个行业,存在大量存量债转的情况,消金机构或者银行往往通过卖断债权的方式,让其他机构进行催收,其他机构往往也依照相关合同进行诉讼,管辖地仍然是一些第三方管辖法院。这些机构在诉讼上拥有着丰富经验,但随着新规出台,以往的催收套路可能不再有效,管辖都变了,诉前保全等常用措施自然也就不再发生作用,因此,这些机构也需要根据形势调整自己的催收套路。

同样受到影响的还有部分法院。如前所述,部分地方法院承载了不少金融机构网络贷款的裁决和执行工作,这固然是因为法院为这些金融机构提供了不少便利,但同时他们也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经验去妥善解决这些困难。新规的出现无疑打破了原有的格局,这些法院何去何从,这些网络贷款的裁决和执行工作是否会受到影响,现在仍然是一个有待观察的问题。

或许有读者朋友们会说,消费者又不傻,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予以抗争,甚至还有一些成功案例。关于这个问题,飒姐也跟很多消金机构的朋友们聊过这个问题,事实上,在真实的情况下,大多数金融消费者一接到法院的电话,就怂了,根本不会提管辖权异议的事情,但他们也并不是不怕消费者提出异议,对于这些坚决提出异议者,他们还是比较惧怕的,因为会影响他们处理坏账的效率,但即便如此,许多消金机构也在赌消费者们根本不懂法律,不知道能够提异议,或者是不想提异议。但随着新规出台,或许会有更多的消费者敢于提出异议,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02 现有框架的合法性分析

应当肯定的是,前述通过协议管辖约定管辖权的模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以及第二十条,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上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就给了一些互联网消金机构操作的空间。

目前协议管辖制度的关键点在于,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必须以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限。但互联网消金机构的优势便在于其灵活性。一些法院本不具备案件管辖权,但是消金机构通过把服务器设置在其希望拥有管辖权的某地,以服务器中存储并处理了签订合同时的信息为由,将其解释为或通过条文约定为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人为地制造实际连接点,然后通过用户协议中的条款约定该地法院管辖权的方式来进行诉讼与保全。

这种方式虽然是投机取巧,但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确实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很多人没有注意到这点或者说虽然注意到了但毫不在意,最后到了发生纠纷时自然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当然,这里还涉及到格式条款的问题,如果对方并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那自然有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余地。不过这还是少数,现在很多企业已经吃过这种亏,对于提醒注意义务还是十分谨慎的。

03 案例分享:现行法下对管辖协议的否定

那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没有什么途径能够否认这种条款的效力呢?这里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最高法裁定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36号),也是与网络消费者金融紧密相关。在本案中,最高法就否定了其中协议管辖的效力,裁定被告所在地法院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最高法是怎么说的。

在本案例中,原告向被告消金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地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条款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某地,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不在杭州市,本案系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合同纠纷,应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案件移送之后,浙江省高院却认为无证据证明杭州市为案涉合同数据电文发出地与接收地,或为案涉合同数据存储服务器所在地,因此杭州市与案涉争议缺乏实际联系,从而否定了协议管辖的效力。

后续浙江高院与原审法院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又报请了最高院裁定。对此,最高院最终认定,此类合同纠纷,一方主体特定、另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其他地方具有管辖权的方式并不总是有效的,咱们也是有应对方案的。

但各位老友们也需要注意,本案中有一个前提,是“无证据证明杭州市为案涉合同数据电文发出地与接收地,或为案涉合同数据存储服务器所在地”,若该前提不存在,那么目前管辖协议仍然可能有效

04 写在最后

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辖权问题都饱受诟病,一方面,消费者难以及时行使其权利,往往需要到相对不方便的法院提起诉讼,且会受到各类的诉讼保全的干扰,另一方面,面对消费者各种应接不暇的管辖权异议拖延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消金机构同样无力招架,因此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乃至于整个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势在必行,尽管本次文件仅是网传,但仍然能够看到解决此类问题的必要性。飒姐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立法者会弥补该部分规定的空白,协调好双方关系,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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