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使该案得到圆满的化解,缓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黄某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鱼塘口头出租给被告梁某使用,双方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梁某也按约定每年均向黄某支付该鱼塘的租金,并在该鱼塘所涉的塘埂周边种植农作物及搭建临时住房。2020年底起,黄某多次向梁某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的鱼塘租赁关系及返还该鱼塘给黄某承包经营管理和使用,但梁某却出尔反尔,均以种种非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因此,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梁某的租赁合同,并请求梁某返还鱼塘,搬离鱼塘,恢复原状,并支付2020年11月至今的租金7000元。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情况后,决定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法律、讲情义,劝他们换位思考。同时向他们释明双方口头订立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梁某作为承租人,应依照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在黄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时,也应及时履行解除租赁合同搬出鱼塘的义务;而黄某作为出租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向梁某及时提出,并给予梁某一定的合理期限。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还指出了双方当事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根据双方的诉求,拟定了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口头订立的租赁合同,梁某立即将鱼塘使用权返还给黄某;被告梁某向原告黄某支付鱼塘租金7000元。被告梁某当场履行了给付租金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表示,法官对该案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减轻了他们的诉累,切实让他们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