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增持回购力度,引导基金公司自购份额。
增持、回购与自购,这是目前市场维稳的几项重要举措。其中,增持针对的是大股东,自购针对的是基金公司,而回购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在这三项举措中,维稳意义最大的当属上市公司回购。在A股市场维稳与救市的历史上,上市公司回购是经常被使用到的一项举措。毕竟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这是上市公司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与义务,但却不是大股东必须承诺的责任与义务。而基金公司是市场上的投资者,其操作主要是基于对市场的判断,维护市场的稳定并不是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上市公司回购在维稳中会被经常采取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历史上的上市公司回购是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因为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只能是用于注销。而注销了回购的股份意味着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减少,在上市公司效益不变的情况下,剩余股份所拥有的每股权益就会相应上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会因此而增加。这也是上市公司回购可以提振上市公司股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用途不再限于注销,还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上市公司回购的热情,但却让回购对提振股价的积极意义打了折扣。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回购股份,主要是基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需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何处,这是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不过,基于对证监会维稳号召的一种响应,更好地维稳上市公司股价的平稳运行,那么上市公司所进行的维稳回购就有必要注意四大问题,或者说是有四大注意事项。
首先,上市公司所进行的维稳回购,其回购的股份应以注销为主。维稳回购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第(六)项“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其回购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司的价值与股东权益。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注销股份是重要手段。至于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这明显不属于“维所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范畴,而是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第(三)项的事务,因为该项事务就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因此,不论将第(三)项事务与第(六)项事项混为一谈。
其次,上市公司进行维稳回购的同时要禁止公司大股东、重要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进行维稳回购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而大股东与重要股东减持显然是不利于公司股价稳定的。如此一来,大股东与重要股东减持在很大程度上对冲了维稳回购的积极意义,让维稳回购难以维稳。而且,大股东与重要股东减持也让维稳回购的目的与动机变得不单纯,有瓜田李下之嫌,让市场甚至怀疑上市公司进行维稳回购其实是为了大股东与重要股东减持服务的,不排除有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因此,在上市公司进行维稳回购期间,大股东及重要股东减持必须叫停。
其三,上市公司维稳回购的期限不能拖得太长,应该在公司回购公告发布后的半个月或一个月内执行完毕。维稳回购是上市公司在紧急时刻所采取的举措,是一种“救急行为”。但救急如救火,这个事情拖延不得。所以,回购的期限不能拖得太长久,少则6个月,多则12个月,这显然达不到稳定公司股价的效果。因此,要稳定公司股价,维稳回购需要及时进行,维稳回购的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最好是在回购公告发布后马上进行,并在半个月内执行完毕。
其四,上市公司维稳回购,动用的资金不能太少。毕竟回购的资金太少,根本起不到维稳的效果,甚至有“忽悠式回购”的嫌疑。所以,上市公司维稳回购,动用的资金不应低于5000万元。一些确实太穷的上市公司,则不必进行股份回购,还是将资金用于企业发展为宜。而为了鼓励上市公司进行维稳回购,管理层可将上市公司维稳回购视同现金分红来考核。维稳回购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回报。